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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审因素设置如何量化到相应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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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浏览次数:2785 |
分值区间;量化细化;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近日,某地财政局处理一则投诉事项,投诉人A供应商投诉某人民法院物业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表中得分分值处多次出现“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给出相应分值,包括投标人提供项目管理特点、管理服务方案、环境卫生、车位管理服务、门前三包管理服务方案、管理人员配备、项目管理措施及维修抢险应急预案、保安管理服务方案、管理规章制度、经费预算、应急事件处理预案、物业档案管理共计66分值,分值梯度设置不合理未细化量化,有潜在的指向性,对潜在供应商具有排他性。经财政部门调查,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均有“合理得3-5分、一般得1-2分、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或没有此项不得分”的表述,评审中也存在依据此评分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扣分的情形,该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未对应、未量化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如何理解“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未对应、未量化”?
专家点评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上述案例设置的评审因素显然是不合理的。”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南通全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小冬表示,现实中,招标文件经常出现上述案例中类似评分细则,类似“合理”“一般”“良好”“优秀”等字眼,有按优劣、好坏程度高低排序之意,供应商如果遇到类似评分细则可以提出质疑。北京市一位评审专家表示,上述案例中有两个问题,除了“合理、一般”等描述比较主观、没有量化外,另一个问题就是把评分分值设置了区间值,即3-5分、1-2分等。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由此可见,评分标准的分值必须一个是确定数,而不能是区间值。上述案例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印象分太重,与政府采购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要求背道而驰。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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