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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如何定?
2022-10-10 浏览次数:5131

    

   近年来,多个地区发布了招投标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招投标活动中采用“评定分离”的模式,推进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评定分离已是大势所趋,那么什么是“评定分离”呢?

PART.01


01评定分离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此前提下,招标人对投标人的选择受到了评标委员会的严格限制。招标人权责不对等、诚信评价体系不健全等导致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不少突出问题。


2011年深圳率先试点“评定分离”

2011年,深圳市利用特区立法权,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206号),率先提出了“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

随后全国各地开展“评定分离

随后,江苏、湖南、湖北等地区部分地市也开展了“评定分离”试点工作。

2019年住建部推进“评定分离”落地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后,“评定分离”在更大范围逐步落地。

2019年国家发改委修订招标投标法

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

发展“评定分离”逐渐成熟

由此可见,“评定分离”是工程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02评定分离的概念

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与定标作为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由过去以评标委员会评分排序确定中标人,改革为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赋予招标人定标权,项目业主作为项目法人对其定标结果承担主要和直接责任。同时也对评标专家专业技术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招标文件中除了让评标委员会在商务和技术条件中评出优良中差之外,还要求评标委员会给出专业的咨询意见,对项目报价清单、履约风险、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评价,指出优缺点、存在的问题、推荐的理由以及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提供给招标人有价值的定标参考,让评标专家回归专业顾问角色。


实施评定分离改革能够有效实现招标人权责对等,体现招标人择优意愿,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诚信建设,降低交易成本,消除评标委员会左右中标结果的行为,有效遏制弄虚作假投标和围标串标等招投标领域顽疾。根据评定分离的环节设置情况,定标过程成为关键节点。而定标效果好坏,关键是看定标方法和定标要素。


PART.02


定标方法主要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


价格竞争定标法

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等。

优缺点

优点:招标程序较简单,竞价充分。

缺点:没有择优功能,可能引发恶性竞价。

适用情形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不建议采用可能引发恶性竞争的价格竞争法(如最低价法),平均值法或第N低价(在N 取值较大时)中标价相对合理。


票决定标法

包括票决数量法、票决计分法、逐轮票决定标等。票决数量法是指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票决计分法是指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逐轮票决定标是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取多轮投票的形式,逐轮推荐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票决,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逐轮票决可以采用逐轮择优推荐,也可以采用逐轮淘汰后推荐。

优缺点

优点:择优功能突出,具备一定的竞价功能。

缺点:招标人和定标委员会存在一定的廉政压力和廉政风险。

适用情形

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招标项目采用。直接票决法的效果视招标人情况而定,内控机制较好、定标规则完善的招标人,能实现择优和竞价的有机结合;内控机制和定标规则缺失或不完善的招标人,可能在择优和竞价上都有所不足,也面临较大的廉政风险。


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优缺点

优点:定标工作权责清晰,有助于实现招标人择优和竞价的目标。

缺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廉政压力与廉政风险巨大。

适用情形

招标人应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集体议事规则,防范廉政风险。竞价功能过强的方法可能影响择优功能,而过于强调择优功能,则会面临廉政风险的考验,选择定标方法,要在竞价、择优和廉政间进行平衡取舍,使三者达到最佳平衡状态。


PART.03


定标办法确定后,定标委员会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主观判断,因此设置合理、明确的定标因素尤为重要。可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需要,将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信用状况(诚信经营、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纳税)、企业资质等级、企业所获荣誉、拟派团队理能力与水平(履约能力)、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等作为定标因素进行择优。


1.价格因素: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2.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3.信用状况:可以包含省、市相关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承接过招标人(建设单位)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建设或代建的过往工程实施情况、诚信经营、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纳税等。


4.企业所获荣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以及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5.拟派团队理能力与水平(履约能力):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答辩成绩(通过面试等手段对团队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操守进行考核)等。


6.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项目实施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7.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


8.其他因素。


  1. 此外,定标委员会在“择优”的同时也可进行“比劣”,“比劣”可参考以下等要素进行,对于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中标候选人可以考虑予以“一票否决”:1.有串通投标,围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2.有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等犯罪记录;4.投标人在招标人的项目中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5.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2. 对于定标因素,不仅要考虑单个标准,更要分析多个标准相互组合后的择优标准。建议采用多因素组合矩阵进行分析,即选取招标人比较关注的因素,赋予合适的权重,对定标因素进行评价打分,如分数采用五分制,评价分数为1(最差)、2(较差)、3(相同)、4(较强)、5(最强)。例如,招标人比较关注5个因素,并根据关注程度分别赋予0.2、0.15、0.2、0.15、0.3的权重,评委推荐的3名候选人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多因素评价矩阵如表1所示。



    3.通过加权得分,分值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按照多因素组合矩阵分析如表2所示,最终加权值最高的A公司成为中标人。


PART.04


1.依法依规是前提

在定标过程中,各种举措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否则就存在违法风险。


2.重视定标前清标工作

为了更好地完成定标工作,在定标前,对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或者服务方案等进行清标,通过清标核实中标人业绩是否真实,项目履约评价是否优良,报价是否合理、是否有不平衡报价,尽量避免中标人业绩弄虚作假、中标人项目履约能力不足、专家评标履职不到位、报价风险把关不到位问题。


3.科学选定定标因素

定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比对多种因素,然而在选取多个因素进行比较时,因素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制约,例如业绩繁多的企业,负面新闻可能会更多一些,承接过技术复杂项目的企业,履约能力可能易受到质疑,因此,还需考虑因素之间的制约关系,科学合理的设置权重。


实施“评定分离”使招标人的决策权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选择合理合法的定标方式,最终选择价格相对合理、施工经验丰富、履约实力较强的中标单位来实施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