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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电子交易 平台建设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10-14 浏览次数:670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各类主体建设应用的电子交易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抽取和语音呼叫系统的对接,统一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据《通知》,各类主体建设应用的电子交易平台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应用标准,并依法经验收合格。如:部署在宁夏区域的电子交易平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至少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具体等级以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主管部门认定为主,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完善采购活动电子交易规范安全运行机制,设置身份识别、权限监控、局部隔离、离线编辑、加密解密、操作记录、信息留痕、存档备份等安全制度,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确保所记录的数据电文安全、客观、完整、准确和可追溯。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具有数据灾备保障,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抽取和语音呼叫系统的对接,统一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及接口规范(具体数据标准及接口规范请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并签订保密协议),实现与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数据信息互联互通,确保采购活动各环节数据信息实时准确完整传输至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采购活动结束后能够按照政府采购档案数据标准要求形成每一项采购活动的档案文档并传输至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案。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实现与采购代理机构监控设备和电脑等设施的匹配,确保财政监管部门能够实时监控来购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各评专家评审过程。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风险预警指标(具体风险预警指标请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并签订保密协议)在采购活动电子交易过程设置相应的风险预警点,并及时提醒或禁止相关采购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风险预警信息应当实时反馈至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提供电子档案随时查阅、下载等服务,方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留存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档案资料,电子交易平台不得私自截留,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交易数据及资料,不得利用交易数据及获得的相关信息开展任何商业行为。
      在采购代理机构场地及设施标准方面,《通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使用自有或租用场地运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政符采购活动的,其自有或租用场地及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如:一是采购代理机构自有场地或租用场地(签订至少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租用合同)应当符合政府采购各类采购方式的相关要求,至少具备一个开标室和一个评标室。二是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室中应当至少有五台及以上的电脑满足评审需求。三是开标室和评标室场地监控设备、电脑摄像头等必须与拟使用的电子交易平台互通,监控画面、音效清晰可辨,确保财政监管部门能够实时监控采购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各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包含发言、沟通、交流等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合理谨慎选择验收合格并对外公示无异议的电子交易平台,并对因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可能导致采购活动出现的相关问题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发挥对电子交易平台的运行监督作用,若发现电子交易平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本通知建设应用标准,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原文链接:


关于电子平台建设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附件1.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应用标准要求.docx
附件2.采购代理机构场地及设施标准要求.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