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号),从2020年3月5日起,我市已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建设、施工双方之间实行保函制度,相关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为进一步做好为企优环境工作,促进建筑业企业沉淀和存量资金盘活,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现决定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量资金返还流程进行再简化,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系指由建设(施工)单位已缴入市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目前尚未返还的存量资金。
二、保证金为市城乡建设局代收托管资金,返还意愿应依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合同约定。
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保证金返还意见一致,填写《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需双方盖章)后,即可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返还。
三、保证金返还原则上返还给施工单位;当申请返还给建设单位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应再单独签订书面返还协议或书面说明。
四、保证金返还收款银行账户可以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自身账户或分公司账户,不得返还至其子公司银行账户、或其他第三方银行账户。
五、保证金返还时,应当征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关意见,由其在《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盖章确认。
六、市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处、或市城乡建设局局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在《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盖章确认。
2013年4月以前托管缴纳的保证金,由局质量安全处(联系电话:62672242)出具审核和返还意见;
2013年4月之后托管缴纳的保证金,由局行政服务窗口(联系电话:63538821转2)出具审核和返还意见。
七、保证金返还由市城乡建设局计划账务处(联系电话:62671750)统一返还,办理返还手续要件为:
1.盖章确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2.建设(施工)单位原来缴款时,市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3.现收款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原件,印章为单位财务专用章;
4.保证金如返还至建设单位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盖章返还协议或说明,书面协议或说明应注明收款单位账户信息。
八、保证金如有已经人民法院冻结,要求市城乡建设局协助执行冻结和划转法院的,按人民法院要求办理。人民法院冻结资金之外的,或人民法院已经解封的,予以返还。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办理保证金返还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docx
2.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清单.docx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