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合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合政秘﹝2022﹞84号),自即日起取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事项,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业务,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再要求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按承诺办方式办理过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建设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后,发承包可自行决定是否补办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