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无效不等于可以直接否决投标
招标文件一般会有明确规定,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无效。但绝大多数招标文件及评标委会的澄清要求中均不包括澄清或说明的盖章签字要求。
查阅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范本发现,只有2018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有明确规定,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建议招标人参考此要求同步修改自己的招标文件。
基于招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时均未对盖章签字做明确要求,考虑到电子招标的项目,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系用CA上传,而CA是投标人的身份象征,故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建议可以要求投标人将澄清说明加盖公章或签字后重新上传。
并非所有澄清或说明未盖章签字的均无效
在无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澄清说明未盖章或签字均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主要是针对投标函的。
投标函是投标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均作为合同文件的内容。如果将签字盖章要求泛化到投标文件的各个部分,会导致无谓的和过多的否决投标,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
因此从鼓励交易角度出发,建议只将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未盖章或签字的,认定为澄清无效。从减少争议的角度出发,建议参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做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