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社区就社区内垃圾运送到垃圾站的工作进行公开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评审,招标文件载明“招标控制价48000元,投标保证金10000元,以投标价最低者中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A参与投标时,误将报价47750元,写成了4775元,其他投标报价为44000元、47900元、47000元、48000元。
因投标人A是投标价中最低者,因此被确定为中标人。但在招标人发布中标公告后,次日,投标人A以严重笔误为由提出“弃标申请”。招标人次月重新招标,投标人A也参与了投标,最后投标人B以43700元中标。
事后,投标人A 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遭到招标人拒绝。(案例来源:(2022)闽06民终2192号)
投标人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招标人将10000元保证金退还投标人A;
2.诉讼费由招标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招标人就案涉项目发出了要约邀请,投标人A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报价属于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缔约时,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投标人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时,该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开标后招标人已向投标人A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招标人作出承诺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A以严重笔误将本意为47750元的报价,误写成4775元向招标人“申请弃标”,属于撤销投标要约的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况且,投标人A投标价严重偏离市场人工成本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故投标人A申请弃标理由充分。
招标人则抗辩称,投标人A以最低价4775元/年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0000元转为履约保证金,要求取消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至于投标人A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当事人应承担致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投标人A在向招标人“申请弃标”时已如实说明了放弃中标的原因,且投标人A的投标报价确实明显低于市场人工成本价,投标人A撤销要约不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存在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综上,投标人A诉请招标人退还保证金1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招标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二审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法院判决,网上多个专家有不同观点:
有的认为笔误不是招标人责任,不应该退还,投标人A弃标既属于撤销投标文件,不退还保证金有理有据;
有的认为投标人A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投标人A进行说明,而评标专家却并未要求,属于无效评标,中标结果也就无效,招标人应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