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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厅行业综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24-12-27 浏览次数:99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行业综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安徽省水利厅行业综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处室和单位抓好落实。

 

附件:安徽省水利厅行业综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安徽省水利厅行业综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推动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水利厅行业综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遵循“分类建设、统一监管、规范使用,严格准入、规模适度、动态调整”的原则,省水利厅统一建设、监督、管理,厅人事处具体负责,为省水利厅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具体业务类别,由厅机关处室或厅直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水利厅同意,专家库可设置不同类型的子库。

第五条  专家库各子库由省水利厅分别建设、管理、使用,人数规模、名额分配、特定要求等在建设阶段分别研究确定。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水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了解专业发展趋势,在水利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全省水利系统公务员、参公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退休后方可申报。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符合条件的专家填写《安徽省水利厅行业综合专家库×××类子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水利厅行业综合专家库×××类子库推荐专家汇总表》(附件2)并盖章,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省水利厅审核。申报单位包括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单位,厅直单位、省水利学会、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省直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等。退休专家由退休前单位或省水利学会、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负责推荐,入库专家不得多头推荐。

第八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省水利厅邀请,参加相关技术指导工作或提供技术咨询;

(二)独立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获取与专家工作有关的资料,进行现场踏勘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照有关法规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与省水利厅开展政策制订、规划编制、审查评审、论证咨询、督导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二)认真、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对出具的专家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专家工作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四)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下与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对在执行专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向省水利厅反映;

(六)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接受安排的业务培训;

(八)专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省水利厅更新信息;

(九)依照有关法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库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组织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审定,拟入库的专家名单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厅机关处室或厅钡ノ话凑展ぷ餍枰妥ㄒ氮求,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填写专家抽取结果汇总表(附��3),报省水利厅备案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水利厅建立专家电子档案(附件4),记录专家基本信息、入库出库、抽取、考核评价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适时更新、补充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纳入专家库管理,并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及时清退。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并接受省水利厅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一般每年1次。专家聘期届满经审查合格可续聘。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结果通过语音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专家,并确认参与专家名单。专家确认参与后,应按时参加技术评审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专家应及时向使用单位请假。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及管理单位的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相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1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的;

(四)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专家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填写专家考核评价表(附件5),客观评价专家履职情况,如实记录专家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表现,作为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出库: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缺席或找人替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培训的;

(三)出具明显不当的专家意见的;

(四)因身体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的;

(二)履职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工作内容的;

(四)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除领取正当的专家劳务报酬外,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单位其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原因退出专家库的,应在专家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全厅系统需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的事项,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