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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未告知投诉权?政采项目被迫重启!
2025-03-19 浏览次数:35

案例回放

   在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投诉人就其公开招标文件,于2024年7月11日向被投诉人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7月1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7月20日向当地财政厅投诉。除去在质疑函中提及的“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外,投诉人还在投诉函中新增了一项内容为“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可以依法投诉的权利”

   7月26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财政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经当地财政部门的调查发现,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均属实。因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责令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要点分析


   在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称:“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可以依法投诉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质疑答复时应当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中无此项内容,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规。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质疑答复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如质疑答复函中缺失应有内容,质疑人有权单独对此事项进行投诉,从而导致采购进度的拖延。



在质疑答复中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可参考以下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