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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招标项目重新评审可由招标人提出吗?
2016-11-15 浏览次数:1400
  问:我公司承接了一个工程货物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有一家投标人提出质疑,称有两家公司的投标产品是同一个制造商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应为无效投标,但评审结果却是两家都为有效。招标代理机构经查实后确为评审失误。请问招标代理机构是自行组织专家复评呢,还是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如何处理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张志军: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如违反上述规定,相关投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本例评标已经结束,由于该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情形,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本例中,招标人可根据该法条的相关规定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