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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芜湖智能汽车电子产业园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方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6-09-21 浏览次数:43

项目编号

WH14GQ2026FW0036

标段名称

芜湖智能汽车电子产业园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方检测

标段编号

WH14GQ2026FW003601

招标人

名称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南路717号5号楼1212室

联系人及电话

 贾工 0553-4829835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3幢研发车间5层

联系人及电话

李云 15305530139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6年09月18日

第一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芜湖市建昌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93%

地址

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祥盛路19号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芜湖智能汽车电子产业园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方检测

服务范围:芜湖智能汽车电子产业园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方检测,详见采购需求

 服务要求:执行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按规范检测量规定全数、频率进行检测。检测项目、数量及频率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规范、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计、施工需要及招标人要求,项目各阶段验收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需要。

服务时间:项目施工全过程(总工期 270 个日历天)

服务标准: 满足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和设计施工图纸的相应要求

被授权人

高岚

业绩

三山经济开发区智能网联汽车垂直配套零部件产业园项目第三方检测;皖江智造科技园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

第二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首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75.18%

地址

马鞍山市雨山区磁山路488号1栋101、102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芜湖智能汽车电子产业园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方检测

服务范围:芜湖智能汽车电子产业园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方检测,详见采购需求

 服务要求:执行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按规范检测量规定全数、频率进行检测。检测项目、数量及频率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规范、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计、施工需要及招标人要求,项目各阶段验收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需要。

服务时间:项目施工全过程(总工期270个日历天)

服务标准: 满足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和设计施工图纸的相应要求

被授权人

汤文婷

业绩

郑蒲港新区城市更新项目检测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

第三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75%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独城206号6幢5层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芜湖智能汽车电子产业园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方检测

服务范围:芜湖智能汽车电子产业园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方检测,详见采购需求

 服务要求:执行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按规范检测量规定全数、频率进行检测。检测项目、数量及频率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规范、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计、施工需要及招标人要求,项目各阶段验收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需要。

服务时间:项目施工全过程(总工期 270 个日历天)

服务标准: 满足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和设计施工图纸的相应要求

被授权人

谢珊珊

业绩

凤起江辰小区项目第三方检测;芜湖凤鸣庭院酒店项目第三方检测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中冶检测认证(安徽)有限公司: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七条最低人员要求不满足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 https://whsggzy.wuhu.gov.cn/whjyzx/),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s://whsggzy.wuhu.gov.cn/whjyzx/),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