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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需要调整合同价款?
2017-03-24 浏览次数:1061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签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不过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需要调整前期确定的合同价款。面临不同的情况时须因地制宜进行更改,我们整理了相关知识点,下面与您分享。

 

工程量清单与项目不符

 

可能原因为设计变更或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面对此种情况,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并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并按新的综合单价重新计算,得出结果后须报建设单位认可。

   

确定结算单价时,可依据如下内容:(1)投标时综合单价有类似单价,可参照计算,若存在多个类似项目且综合单价不同时以较低单价为准;(2)无类似单价内容者应进行重新组价,由总承包人结合具体情况及时提出单价,并经发包人、监理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工程数量增减变化

 

对于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结算时工程数量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为依据,常出现实际完成数量与工程量清单不合符的情况。

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该情况,且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之内时应执行原综合单价;若超出约定幅度,则应调整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由受益方提出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工程量变动部分导致的综合单价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措施费结算问题

 

措施费具体费用组成明细不清晰,工程结算时难以进行费用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时,措施费中已有项目应按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不包含的项目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情况提出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调整。

 

其他费用调整问题

 

施工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其他费用,须结合特点分类进行调整计算。

(1)以费率计算费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属于一次性投入,对此此类费用的价款不进行调整,而是结合其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变化,按投标时的费率结算。

(2)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从招投标阶段开始,由投标人结合工程量数量报价,在合同中按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方法结算;如投标时未能提供措施项目明细,须先确定折算成费率调整价款的公式,以备后期结算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