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制止和惩戒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律机制,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签约自愿。自愿签署本公约的本市、进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当遵守本公约。
签约企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遵守法律、法规、计价规范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规定。
第四条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以下简称造价分会)下设行业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检查和受理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由造价分会领导、秘书处负责人和有代表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由造价分会会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行业自律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造价咨询企业专业人员成立检查组,具体负责投诉调查取证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守则
第六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不违规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七条 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和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坚持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三级审核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误差率在±1%范围内的为优秀咨询成果;误差率在±2%范围内的为良好咨询成果;误差率在±3%范围内的为合格咨询成果;误差率超出±3%范围的为不合格咨询成果。
工程造价小于500万元,其成果文件质量等级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八条 严禁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无故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报告。
第九条 自觉遵守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低质低价,不当竞争;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变相压价。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确保合格,其中: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不得低于“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40%;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收费,不得低于“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0%;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费用,不得低于“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如委托单位有更高质量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咨询规程要求配置造价人员,严格履行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的规定,杜绝无资格人员在本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条 以人为本,尊重人才。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造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交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维护造价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开展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人员技术能力,发挥从业人员自身潜能,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行业建设工作,积极参加造价分会举办的各类工作布置会、交流会等活动,献言献策,支持行业发展。大局为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完成造分会及各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守合同、重信誉,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禁止一切相互抵毁、恶意攻击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四条 造价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造价咨询业务,不收取、索要咨询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不得转借、出卖、伪造、涂改造价人员执业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七条 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执业,在自己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名、盖执业印章,并承担具体责任。
第十八条 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不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第二十条 爱岗敬业,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技术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 行业自律惩戒
第二十二条 行业自律检查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重点抽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以及造价咨询收费明显低于本《公约》第八条相关规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违约单位、个人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通过会刊、行业网站和协会文件);
(三)取消参加造价分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
(四)取消造价分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职务;
(五)取消造价分会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造价分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负责解释。
各签约单位承诺:
以上公约条款真实反映了本单位的意愿,并同意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自觉遵守以上公约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并欢迎各方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签约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