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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2018-01-05 浏览次数:155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华人》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