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监理日志是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新增内容,是GB/T 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规定的监理归档文件。监理规范明确定义: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不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同时规范明确了监理日志应包括的内容为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当日施工进展情况、当日监理工作情况、当日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和其他有关事项。
监理日志填写人员往往对监理日志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记录不规范、内容不完整、重点不详实等较多问题,就当前监理日志记录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如何抓住重点记好监理日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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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记录的连续性
1、日志记录不应跳记和合记
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每日工作记录,反映的是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概况,日志记录应有连续性,不应该按照项目总监或日志指定记录人的出勤时间进行跳记;也不能几天一记,或者断断续续记录;只要是项目监理机构存在监理活动,监理日志就应该有记录存在,更不应该将项目监理部几天的工作合到一起记录。
2、 坚持每天记录,暂停施工说明原因
只要项目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监理日志就应坚持每天记录,不能因为现场工作忙而拖延追记,如果由于现场停水、停电或不利气候条件导致暂停施工或施工延期应在日志中说明原因,一旦出现争端或工程索赔,通过查阅监理日志可以追溯当时的情况,有利于分析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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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记录的规范性
1、 日志记录不宜使用模糊措辞
监理日志是对项目实际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的记录,在记录过程中应用工程语言,使用专业术语,要尽可能量化,用数据说明,不应使用“大概”、“可能”、“估计”等模棱两可的词语和“基本符合要求”、“基本完成”等模糊措辞,更不应该将生活琐事等与监理工作无关的内容记录到监理日志中,使监理日志起不到应有作用。
2、工程名称或合同编号不应随意填写
日志封面填写的项目名称应该填写监理合同中填写的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应该填写工程备案合同编号,不应该随意填写,以免在日后查阅工程资料时出现工程名称不对应、资料内容不闭合的现象。
3、 记录内容避免笼统空泛
项目监理日志记录当日施工进展情况或存在问题时应写清楚工程具体部位,不能笼统空泛,过于简单,如记“打桩×根”,既无桩号又无轴线位置,无法查找具体桩位;又如记录“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没有明确记录楼座及楼层部位,无法确定施工具体部位;下发监理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只记录“已下发”“已回复”,未写清楚通知单或联系单编号或主要内容,与相关资料无法闭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或编制监理规划细则只记录“已审批”或“已编制”,未写清楚审批情况或编制的主要内容,导致监理工作没有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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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记录的真实完整性
真实完整记录监理日志不仅能反映现场施工动态情况,而且能够反映监理工作情况和监理服务质量水平,能更好地展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成效,同时也反映出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监理日志是提供说明问题的重要依据资料,同时也是保护我们监理人员自身的重要证据之一。
1、 日志内容应全面且重点体现监理工作情况
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之一,其所从事的监理工作具有独立性,项目监理日志主要体现项目监理机构作为工程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所进行的监理活动,与施工日志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实际审阅项目监理日志过程中却发现好多项目监理日志详细记录施工现场工程进展情况,对监理自身开展的监理工作却记录甚少,出现本末倒置、主次不分的现象。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监理日志应包括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当日施工进展情况、当日监理工作情况,包括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情况、当日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其他有关事项共五项内容,这五项内容基本涵盖了项目监理机构围绕所监理工程开展的全部监理活动,不仅应记录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及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和工程验收等现场监理工作概要;还应记录工程开工停工复工指令的签发、监理规划细则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理通知单及监理工作联系单的下发、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的签认及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的支付等监理内业资料情况;而且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上级单位指示、工程例会及专题会议的召开、有关工程的来访会见洽谈等均应有所记录。
2、日志首页应认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
监理日志首页应详细填写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工程规模、工程类别、工程地点、合同期限、合同约定监理工作范围以及参建单位名称及任命总监姓名等内容,以便日后查阅归档资料时能够更好地与日志内容前后对应了解项目实际监理工作情况。
3、日志记录人及项目总监应对日志内容签字确认
项目监理日志可以由项目总监本人记录,也可以由项目总监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记录,但项目总监应定期审阅监理日志,全面了解监理工作情况,且日志记录人和项目总监必须对日志记录内容签字确认,以保证日志记录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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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记录的问题应有可追溯性
1、 日志记录的问题应有可追溯性
监理工作的核心不仅是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科学合理地解决问题。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日志内容中有一项就是“当日存在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监理日志不仅要记录存在的问题,还要记录问题的解决情况。发现问题是监理人员经验和观察力的表现,解决问题是监理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体现。所以在监理日志中不仅要记录现场监理人员通过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手段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还要记录现场监理人员针对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监控措施(如口头指示或下发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监理例会提出的处理意见等措施)以及承包商对指令的执行情况,同时对以往提出问题的跟踪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也应该有简要记录。例如对于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不仅仅在监理日志中记录下发监理通知单情况,还应记录针对下发监理通知单后的回复情况及跟踪验证情况。
2 、日志记录内容应与相关资料闭合
监理日志中所记录的监理工作要扼要、真实、准确、全面,记录内容要与相关监理资料对应且信息一致,要形成互相印证且能够循环闭合,如监理通知单、材料报验等资料签署时间应与监理日志记录时间一致、监理巡视检查部位应与现场施工部位相对应;又如监理日志中记录的工程例会情况及解决问题应与工程例会纪要内容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