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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的审计解读
2018-09-26 浏览次数:2172

最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的审计解读


本篇文章将会为大家介绍2017年新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并从解决采购环节的突出问题方面为大家介绍修订办法中的主要调整内容。


近年来,在越来越多的政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实施财务审计项目中,都会要求中介机构将该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特别是在内控管理状况评价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更是将采购管理状况作为单位内控风险防范能力和领导干部廉政纪律遵守情况的重要评价指标。为了更好的理解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要求,笔者从审计人员的角度,将2017年新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旧制度做了对比及解读。


01

修订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都对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当前加快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部(2004年)18号令(注:原政府采购管理文号)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部门规章,亟需进行修订。


02

修订办法中主要调整内容


(一)解决采购环节的突出问题

政府采购实践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饱受社会诟病,2017年财政部令第87号令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笔者认为,区别与之前的采购制度的主要变化条款包括:


1.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笔者认为,这一条主要从这几方面对采购人的采购方式和采购过程提出要求:

(1)要求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

(2)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内容;

(3)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4)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5)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6)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禁止暗收回扣。


笔者认为,这一项主要从约束采购行为方面对采购人提出要求,具体包括:

(1)增加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限制;规定对于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或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

(2)规定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列举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

(3)进一步细化了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明确了中标公告期限。

(4)规定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内控管理,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03 

解决采购环节的突出问题


1.完善招标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

这一条,主要从招标流程的合规性方面,对采购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包括:

(1)补充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2)增加了提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规定;

(3)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中的职责;

(4)规范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要求。

(5)在保障采购活动合法进行的前提下,允许在采购活动中及时纠正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操作性问题,避免因微小错误“推倒重来”。


04

规范采购竞争环境


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87号令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完善:

一是,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权。

修订文件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加强招投标双方的相互监督。

修订文件要求,对中标结果公告进行细化,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三是,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提高投标便利度。

修订文件中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要求采购单位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的应当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



05

强化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


为了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既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遵循。为此,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

一是,规定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二是,规定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赠品回扣、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了采购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

四是,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

笔者认为,在我们的审计工作中,只有时刻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与时俱进地掌握政策变化,了解政策精髓,才能更好地运用政策为审计保驾护航,圆满完成客户对我们的委托。




作者: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