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2018年工作要点》中提到,将修订、完善工程量清单:
据网传消息,2018年7月17日,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标准修订初稿协调会议在京召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主编单位代表以及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审查委员会部分专家参加了会议。初步形成10项意见:
1、扩大综合单价和人工费的计算口径,修订综合单价定义。综合单价中应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其中人工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 209 号)要求应包含原规费中工人的五险一金等内容。
2、引导行业提高从业素质,体现市场主体定价自主权,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规则原则上应按照设计实体量进行编制,不予编制施工作业面、预留量等应由建设主体自主确定的内容。
3、修订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等内容,降低编制依据的严格程度。
4、规费中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列入管理费中,工人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列入人工费,规费不再单独列项。税金在汇总表中单独列出。
5、计价规范中关于合同的条款内容与相关法规规章协调统一,并在规范条文说明中增加引导性的内容。
6、完善计价规范中有关总价合同在清单计价、计量、合同价款调整等的相关内容。
7、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项目设置中取消工作内容部分。
8、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清单并入分部分项工程混凝土清单。
9、工程量计算规范表中的“注”内容,对章节中的共性描述放在章节说明中,对分部分项清单中的个性描述仍放在表后。
10、附录和注等内容的编写按照《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 号)执行。
此外,为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9月26日,四川印发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提出:
1、定额未调整,定额人工费一律不得调整。
2、投标报价评审时,凡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按计价规定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否决其投标。
3、评审规费金额:
4、评审定额人工费: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应对其规费计取基础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可提出询问。
相关解读:
1、关于农民工社保出处疑问的解答
随着国税地税合并的完成,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五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在这之前,建筑行业大部分建企对于员工社保这块有的是没交、有的是按最低标准缴社保(没有足额缴纳)。而现在由税务部门统一收缴以后,建企的人工费成本这块将会上涨。
这也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农民工的社保来自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资金来源于项目,但是项目在立项、概预算及投标报价里面又没有专门的这笔费用。施工单位该怎么办?
看完了上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估计很多人会有疑问,那就是工人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不是列入规费了吗?为什么说没有这块费用呢?
我们来看下规费的定义及包含的范畴:
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般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组成。社会保障费分为: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
虽然说预算里面有,但是这个金额和实际是不太相符的,比如你人工费定的是40多,那你现实中一个工人一天40多能请的来?也就是说,现在的定额以及编制办法是滞后的。
大家都知道,我们的项目基本上都是低价中标,这是主要原因。在投标中都有个限价,这个限价是怎么来的?很多时候,项目预算做出来后,业主一句话,没有任何理由的就给降了,限价也就出来了。
为了中标,投标单位只能把报价一降再降,所以一个项目到中标单位的手里就已经去掉二三十个点了。羊毛出在羊身上,你说降了这么多,啥社保也给你降没了。
因为在投标中只有竞争性部分可以降,而你的材料不能降(否则就是偷工减料)、税金也不能降的(否则就是偷税漏税),你要降只能降人工、机械、管理费等(相当于从管理能力这块来提升),所以在以往的投保报价中,实际上相当于是把人工费(包含工人社保)这块也当作竞争性费用也给降了,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时候施工单位对低价中标苦不堪言的原因。
2、关于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
这次四川省住建厅发布通知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
大家也看到了,在通知中明确指出了:
对投标报价中规费明细项目(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逐项复核;
其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下同)×投标报价中的规费费率”的金额与投标报价中相应规费金额不符(因保留小数点位数出现的偏差除外)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这是什么意思?
意味着,以前投标单位把人工费作为竞争性部分降低了的操作手法,以后行不通了。对于人工费(工人社保福利)这块,一分都不能降。
在定额没有调整以前,如果你擅自改动这部分报价,那么将作为废标处理。这个和以往可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对于投标单位来说以后要格外注意了。
3、两份文件的意义
文章开头提到的修订初稿和四川《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对于招投标领域可谓是意义非凡。
一、对于扩大综合单价和人工费的计算口径,给出了修订综合单价定义。
综合单价中应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这些可能在以前的投标报价中是有,但是没有明确每部分是多少,而这次相当于是每一部分都要给明确。
并且特别强调了,其中人工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 209 号)要求应包含原规费中工人的五险一金等内容,连税金都要在汇总表中单独列出。这也相当于在为农民工争取权利和福利。
二、结合两份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招投标领域,
一方面放宽市场主体定价自主权,修订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等内容,降低编制依据的严格程度,让投标单位更能充分展现其竞争力;
另一方面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中有关总价合同在清单计价、计量、合同价款调整等的相关内容;这一放一收,起到了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现象。
从这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于建企因面临全额缴纳农民工社保而增加负担做出的呼吁,可谓是看在眼里,记在心理,现在立马落实到行动上了。
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行为,……,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的计取和评审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6条(强制性条文)“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定,……,对定额项目中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必须按照定额的规定进行调整,凡定额未作调整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一律不得调整。
二、……在投标报价评审时,报价评审组经评审判定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按计价规定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应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否决其投标。
三、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时,除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现有的辅助评审内容外,报价评审组应按下列情形对规费计取进行评审。
(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计取标准》)规定计取规费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给定的规费费率计取规费,或者招标文件对规费计取未作具体明确要求的,报价评审组均应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规费金额和规费计取基础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详附件1~附件4)。
1、规费金额评审
对投标报价中规费明细项目(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逐项复核,其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下同)×投标报价中的规费费率”的金额与投标报价中相应规费金额不符(因保留小数点位数出现的偏差除外)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2、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
对按本款第1项规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报价评审组应对其投标报价中规费计取基础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给定的规费金额填报时,报价评审组应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进行评审。
四、报价评审组在对投标报价规费金额和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并判断其投标报价是否属于不按规定计取规费。
(一)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定额人工费×投标报价中的规费费率”的金额与投标报价中相应规费金额不符(因保留小数点位数出现的偏差除外)的,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报价评审组通过对投标报价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情形。
1、报价评审组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幅度的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
2、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
3、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
4、被判定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否决其投标。
5、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不存在擅自改变规费计费基础计取规费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价评审组成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开发企业依本通知规定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相关功能的开发。
六、本通知从2018年11月1日起与“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和“川建造价发〔2016〕683号”配套执行。适用于2018年11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的评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6日
附件1:2.4.1 规费金额计算分析记录表
规费金额计算分析记录表
附件2:2.4.2 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分析记录表
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分析记录表
附件3:3.3.1 规费金额计算评审表
规费金额计算评审表
附件4:3.3.2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表
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