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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规范文件出台,六大条件、三个要求、10%红线!
2019-03-12 浏览次数:1148

日前,财政部公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了规范的PPP项目六大条件,三个要求,和10%红线

 

六大条件

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4.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5.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6.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从PPP项目付费模式来看,主要分为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为了防止政府支出责任过多、过重加大财政支出压力,近些年政府付费模式PPP项目受到严控。


三个要求

此次《意见》首次明确,在符合前述六大条件基础上,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审慎要求:


1.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3.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10%红线

财政部称,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此外,为防控财政风险,《意见》重申了坚持PPP项目支出10%红线,即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并明确,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另外,财政部还建立PPP项目支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