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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PPP立法将打通多项“痛点”
2019-09-24 浏览次数:917

财政部近日在对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加快PPP立法的建议作出的答复中介绍,新修改形成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暂行条例(修改稿)》对部门文件存在冲突、顶层设计不统一、PPP项目泛化异化和“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517号建议的答复》,为依法规范PPP活动,司法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征求社会公众和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资本方、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等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司法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暂行条例(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其中对合作项目的决策、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财政部还在答复中介绍了修改稿对PPP领域多项热点问题作出的规定。关于部门文件存在冲突、顶层设计不统一的问题,财政部称,按照避免“政出多门”、发挥政策合力的原则,修改稿明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针对PPP项目泛化异化问题,财政部表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PPP立法经验,修改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条件,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政府有责任提供,社会公众对项目有长期、稳定的需求,项目的建设、运营由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具体承担等。修改稿还要求,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为解决政府主导话语权损害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公平合作问题,修改稿规定,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平等协商、风险共担、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实施机构与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作项目协议;合作项目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
政策随意性大,“新官不理旧账”也是PPP领域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此财政部明确,修改稿在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全面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同时,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政府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或者负责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政府付费或者政府提供补助、补偿以及政府分担风险等财政支出事项,应当纳入预算,并及时向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支付资金。修改稿同时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管部门、政府实施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维护公共利益,明确PPP项目参与各方的资格、责任与权利义务关系方面,修改稿规定,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临时接管合作项目;因政府、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严重违约,危害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前终止合作项目协议。同时,修改稿专设“合作项目的决策”“合作项目的实施”两章,对合作项目提出的主体和依据,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拟订、审核和发布,社会资本方的选择,合作项目协议的签订及其内容,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变更和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合作项目期限届满后资产的转移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PPP项目参与各方的资格、责任与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
关于对PPP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融资、政府信用等做出全面规制问题,修改稿规定,主管部门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组织开展评估;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可以采取项目融资的方式融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失信行为,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分别计入政府失信记录实施惩戒。
财政部还表示,下一步将积极配合司法部进一步对修改稿进行完善,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继续推进PPP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