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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10-14 浏览次数:6166

建市函〔2019〕1426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黄山、池州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及<2019年度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建稽〔2019〕953号)、《关于发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公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84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0551-62872848,62872697。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9日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委等八部委《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9]486号),结合《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及<2019年度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建稽〔2019〕953号)、《关于发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公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84号)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消除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整治范围

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项目。

(二)整治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标投标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 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区域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及歧视性条款。

19.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方式

(一)部署落实(10月初)。制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线索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举报线索排查。

(二)市县自查(10月至11月20日)。各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各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三)省级抽查(10月中旬开始至11月上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2019年度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抽查工作计划要求,在整治范围内以省级项目20%,市县项目2%的比例随机抽查。省级抽查于10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重点核查(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对征集到的线索,结合日常投诉、举报、信访工作,对有关转办、移交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及时进行整改。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和问责。

(二)各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供迎检相关资料,包括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开展情况和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有关意见建议等)、自查工作资料以及被抽查项目招标投标资料。

(三)参加专项整治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