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第九条 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法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三)审计监察办公室对上述情况审核无误后,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果没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或者没有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审核签字,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合同的项目及内容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审查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一) 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并符合验收标准;
(二)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预(结)算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1、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审定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算、漏算等问题;
2、预算套用的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预算单价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套错定额情况;
3、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等级或合同规定相符,工程类别是否符合取费系数的规定,取费系数及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准确;
6、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现场签证单、工序验收单及补充预算书等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重签、多签等问题;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实行两级审计程序。凡申请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书,由工程服务中心或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初审,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 由工程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的工程项目,需在初审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预算员专用章,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监察办公室,并按照工程项目的类型分别由工程服务中心分管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为避免工程结算书年终集中报审,降低审计质量,影响财务决算,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时间
(一)大型的能独立结算的基建、技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20天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有关部门的初审工作应在30天内完成,并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监察办公室。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移交社会审计机构,并在20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
(二)对于随时发生的不方便独立结算的较小维修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每季度累计工作量,编报工程结算书进行结算,不得累计年终统一结算。
(三)对于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交结算书,影响审计进度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察办公室实行待审制度,财务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先进行帐务处理,下年初详细审计后结清。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三方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各方须在收到定案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署了意见的定案表返回审计监察办公室。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由社会审计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监察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相应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审计报告一式二份,由审计监察办公室签收,一份存档,另一份送交财务投资管理中心或者区域财务中心或者分公司财务处。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业务优、服务好、信誉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办理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审计监察办公室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核减金额的3.5%计算。
第十九条 审计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一)就地审计;
(二)送达审计;
(三)联合审计;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认为适当的其他审计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方法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监察办公室应根据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包括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分析比较等。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集资料的要求
(一)为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对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施工管理单位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工程项目资料报送不全者,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接收;对审计查证已经实施后才补充报送的签证单、变更单、联络单等,社会审计机构不予认可;
(三)报送工程审计项目时,对在同一地域施工的工程要统一报送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差旅费。审计人员赴异地审计的差旅费按照集团公司部长级人员标准予以报销。差旅费及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工程审计费等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归属,执行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颁发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资料收集范围
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
(一)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
(二)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
(三)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及竣工资料;
(四)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
(五)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
(六)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
(七)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八)施工企业资质登级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九)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十)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文件;
(十一)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掌握工程概况
审计监察办公室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应随时了解所审计工程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二)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技术要求;
(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六)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数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进度;
(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八)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有关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察核实
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实施审计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增减的分部或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隐蔽工程情况;
(六)需要勘察的其他情况;
对现场勘察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结)算不一致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逐项记录,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证。
第二十五条 采购审查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按实核销的材料,在核对进货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其不高于同类同质当时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影响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一)变更工程设计;
(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规定不符;
(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改变不同项目的性质;
(六)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七)计划外工程项目:
(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取签证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工程签证要规范管理,签证单应统一样式,三方验收签字栏甲方签字处要规范填写,注明工程量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各级签字人员应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仅限于工程造价核减、核增的,依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二)对于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工程管理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如果施工单位提供的预决算不实,审计减少金额超过预决算的15%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制度》及本办法制定出相应的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