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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20-07-02 浏览次数:3358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财库便函﹝2020﹞385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单位《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财政部国库司

2020年6月16日

长期以来,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究竟应参照招标投标法体系还是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是困扰业内采购人员的一大难题,也是业内专业人员的一大争议热点。

近日,财政部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说明。


明确了三类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工程招标限额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由此可知,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体系定义的工程范围,因此即使其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施工400万、货物200万、服务100万),也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法律参考《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