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
五点意见
中价协〔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 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①,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减少企业恶性竞争,维护委托方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事宜提出如下五点意见:
一、地方已发布收费标准且未取消的,按地方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已取消收费标准或未发布收费标准的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②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并到各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会及社会的监督③。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义务在签订咨询合同前向委托方告知服务流程及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可由委托双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或竞争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度以及项目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在收费标准外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⑤、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和过度差异化。
四、各省级协会和中价协专业委员会要发布建设项目各阶段及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类别、服务内容、深度要求、收费计取基数等基本格式⑥,但不得设定或指导费率,以指导本地区或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对于违反地方收费标准,没有按前款规定制定和公开收费标准,以及低于或高于企业自行设立自身收费标准20%⑦的,要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与信用评价工作联动。
五、鼓励各协会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深层次的行业收费信息服务,收集和定期发布市场价格监测信息,引导企业有序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各地造价协会和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意见、行业执业准则、国家有关标准、协会的操作规程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和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反馈到我协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下列注解请对号"入座"
1
关于“有关诉求”
诉求主要围绕两点,一是部分现行标准较低,无法满足市场规律。二是存在价格欺诈、压价竞标等恶性竞争的现象,影响了造价咨询行业的正常秩序。
2
深度与质量
“深度”可以理解为造价咨询企业对服务项目的深化、细化程度,及对服务内容理解程度。“质量”可以理解为造价咨询企业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参与项目人员的技术水平;投入设备的先进性;额外赠送的相关服务等内容。
3
张贴收费标准及告知性备案
张贴收费标准并进行告知性备案是为了维护委托方及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正面形象。
4
合理价差
价差并非是为了保护“高资质企业”或扶持“低资质企业”。价差应是反映地方差异及市场调节作用的一种体现。
5
“标准外收费项目”及“扩大收费范围”
是指造价咨询企业在已公示的收费标准外,巧设名目、重复设立收费项目,致使委托方付出非必要的费用。这种价格欺诈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但从长远来说,欺诈行为对企业、对行业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
6
基本格式
各省、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不宜发布固定费率或指导费率。应积极听取造价咨询企业意见,不断对造价咨询企业服务项目进行深化、细化,合理的拆分、组合,逐步摸索出符合本地实情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名录、计费基数、计费公式等。
7
20%的价格浮动值
是在符合市场规律变化的前提下,划定良性竞争的范围,借此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升造价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抑制恶性竞争的不良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