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办水保〔2018〕47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作用,全面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技术评审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作用,全面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制定本细则。
一、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受水利部委托,负责组织技术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其负责。
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规范为依据,确保评审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三、水利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由水土保持司在一个工作日内转技术评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接受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任务后,评审单位应及时拟定评审工作计划,确定评审时间、地点、评审方式和参会评审专家,并于评审会一周前向水利部报备。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计划报备表见附件。
四、参会评审专家一般应从专家库中选取,候选专家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熟悉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和生态环境状况、掌握项目的行业特点,应避免在专业和地域上大跨度选用评审专家。
五、评审单位组织技术评审应邀请水土保持工程类、植物类、综合类和技经类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并根据专家专业进行分工。
(一)水土保持工程类专家重点负责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选取、布设、措施等级与标准、措施典型设计及工程量、施工组织与进度安排等进行审核;
(二)植物类专家重点对植物措施的配置与布设、植物品种的选择、植物措施的规格与标准、植物措施典型设计及工程量、施工组织与进度安排等进行审核;
(三)综合类专家重点对项目及项目区情况、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效益分析等内容进行审核;
(四)技经类专家重点对水土保持工程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方法、单价分析以及水土保持投资进行审核。
六、评审单位一般应在会前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查勘,地形条件简单、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较小的生产建设项目也可通过视频资料了解现场情况。
七、技术评审会议主要包括情况汇报、质询交流、专家评审等环节。
(一)情况汇报。内容主要包括:
1.生产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或项目建设、变更情况);
2.主体设计单位介绍项目设计情况;
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汇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
(二)质询与交流。内容主要包括:
1.评审专家就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2.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进行答疑和说明;
3.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就水土流失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三)专家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分工;
2.按照分工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发表意见;
3.讨论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4.提交专家书面评审意见表。
八、坚持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稿制”。技术评审采取评审结果“不见面”的方式进行,即评审结果由评审单位直接上报水利部,不在评审会议期间向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反馈。
九、评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水利部上报技术评审意见。对于特殊重大生产建设项目,评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在正式上报技术评审意见之前向水利部进行专题汇报。
十、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要建立或完善专家库,严格专家入库资格,加强专家培训和管理,提高专家把关意识和专家意见质量。
(一)严格入库条件。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3.熟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4.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5.能保证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6.非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已退休人员除外)。
(二)强化日常管理
1.入库专家应签订专家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
2.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录专家参与评审的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
3.评审单位应组织督促专家及时学习研究相关规定。
十一、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应遵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行)》,参加人员不得在生产建设单位或方案编制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或收取礼品、土特产及专家费,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及其他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十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审单位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专家资格,同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和建立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泄露在技术评审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四)评审中提出的意见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技术评审结果的;
(六)一年内3次缺席已承诺参加的评审会的;
(七)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宜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
十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