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EPC项目发承包活动的通知
深建市场〔2020〕32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可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自主选择发包模式。今年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以下简称“1号文”)对EPC项目的发承包活动进行了规范。经过实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EPC项目发承包活动通知如下:
一、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服务企业,或者被该施工、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资格条件符合1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将EPC项目直接发包给该企业实施。
小编附1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前款所称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业绩)。具体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按照上述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的EPC项目,总承包单位不具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相应工程任务,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三、采用联合体方式承接EPC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是联合体单位中任一方工作人员。EPC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应当为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注册建造师。EPC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