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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2015-08-06 浏览次数:44363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制止和惩戒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律机制,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凡入会的本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以下简称造价分会)下设行业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检查和受理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由造价分会领导、秘书处负责人和有代表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由造价分会会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行业自律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造价咨询企业专业人员成立检查组,具体负责投诉、调查、取证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守则

第六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不违规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七条 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和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坚持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三级审核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误差率在±1%范围内的为优秀咨询成果;误差率在±2%范围内的为良好咨询成果;误差率在±3%范围内的为合格咨询成果;误差率超出±3%范围的为不合格咨询成果。

工程造价小于500万元,其成果文件质量等级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八条 严禁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无故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报告。

第九条 自觉遵守省、市物价、建设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不得低质低价,不当竞争;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变相压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确保符合行业标准,具体收费标准:

1、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其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不得低于“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的相应咨询项目收费标准的40%;

工程预算(定额计价方式)编制,其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不得低于“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的相应咨询项目标准的40%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编制并核对,其造价咨询费用不低于“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的相应咨询项目收费标准的50%

承揽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业务,其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不得低于“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0%;超出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内容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等咨询项目之一的,其造价咨询费用应按“皖价服[2007]86号”文件和自律公约规定的相应咨询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工程结算审核,其造价咨询费用不低于“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的相应咨询项目收费标准的50%:如仅按审核减(增)额标准收费的(不收取基本费用),其造价咨询费用不得低于“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的审核减(增)额收费标准的55%(即:2.75%)。

2、按照合价房[2009]232号文件报价的,各会员企业应按第九条规定相应标准除0.7计算后保留整数报价。(如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其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不得低于“合价房[2009]232号”文件规定相应咨询项目收费标准的57%)。

3、按照总价报价的: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咨询服务费用均应按第九条第1款标准计算出相应咨询费用后报价(计算基数以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概算为准)。

同时工程结算审核中的核减(增)额按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的10%计算,具体收费如下:

例如:委托清单结算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其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5000×1.9‰+5000×10%×5.0%)×50%=17.25万元。

4、对于项目概算在5000万元以下,且不限定资质的综合评分项目(即甲、乙级不分包),甲级资质企业应在第九条第1款标准上再上浮10%进行报价(例如:第九条第1款按标准50%报价,甲级应按标准55%报价)。

5、造价咨询业务中含有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工程结算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咨询项目的、且不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报价,其造价咨询费用应按咨询业务所含咨询项目收费标准最高的项目计算。

6、委托单位对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要求高于行业标准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咨询规程要求配置造价专业人员,严格履行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的规定,杜绝无资格人员在本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 以人为本,尊重人才。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造价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交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维护造价专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开展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人员技术能力,发挥造价专业人员自身潜能,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行业建设工作,积极参加造价分会举办的各类工作布置会、交流会等活动,积极完成各级政府部门及造价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守合同、重信誉,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禁止一切相互抵毁、恶意攻击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五条 造价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造价咨询业务,不收取、索要咨询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不得转借、出卖、伪造、涂改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八条 履行成果文件签名、盖执业印章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不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第二十条 积极参加技术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 行业自律惩戒

第二十一条 行业自律检查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重点抽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以及造价咨询收费明显低于本《公约》第九条相关规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违约单位、个人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1、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通过会刊、行业网站和协会文件);

2、建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按下述期限不予开具企业诚信证明,第1次违约的,自第1次违约时间起半年内不予开具;一年内2次违约的,自第2次违约时间起1年内不予开具;一年内3次违约的,自第3次违约时间起2年内不予开具。以此类推。

3、自律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违约中标企业的成果文件进行全过程复核,将复核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业务委托单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成果文件编制人的编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建议取消参加市、省、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

5、取消造价分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职务;并建议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扣分标准》对违约企业进行相应扣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工程造价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工程造价分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工程造价分会负责解释。

 

 

 

 

 

 

 

 

 

 

 

各签约单位承诺:

以上公约条款真实反映了本单位的意愿,并同意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自觉遵守以上公约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并欢迎各方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签约单位

 

序号

自愿签约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