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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答复:报价未超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竞争性磋商还能不能继续?
2021-10-14 浏览次数:1239

10月11日,财政部国库司针对网友提出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未参加投标的货物品牌厂商能不能就投标项目提出质疑。投标供应商若未取得厂商授权,其投标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应标?二是竞争性磋商项目两家供应商报价超预算后,报价未超预算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下能否继续磋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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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一个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中,共有四名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准则进行打分,获得最终中标候选人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有一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品牌的厂商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该厂商称本项目第三名的供应商未取得其公司的合法有效授权,不能提供其投标文件响应的货物批次,属于虚假应标。代理机构认为该厂商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符合提起质疑的法定条件,遂未受理其质疑。若该供应商确属未取得有效授权,是否属于虚假应标?

答: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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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有4家符合要求的投标供应商进入磋商程序。第二轮报价时,有两家供应商报价超预算。但磋商小组没有终止磋商,从其余两家报价未超过预算的供应商中确定甲公司中标。随后代理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其中一家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提出投诉。向财政部门请教问题:1.按照财库(2014)214号文第34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终止磋商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本案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本案例磋商小组成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则应终止磋商采购活动的规定存在例外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