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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
2021-10-23 浏览次数:922

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

(一)交由专业的机构撰写

募投项目在送证监会之前往往需要送到各地发改委备案,企业可以自行组织编写,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撰写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与经济效益指标的测算,作为发改委的申报材料。

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交给专业机构的必要性在于,作为专业机构可以指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研究其对策,更好地为投资决策服务。

而由企业自行组织撰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能会存在以下专业性缺乏的问题:


1、依据不足

(1)在建设必要性的论述中没有国家和地区或行业的长远规划,没有国家产业政策,没有项目建议书及其批文;

(2)大中型骨干项目,没有必要的资源报告,对于需利用矿产资源的项目,没有国家批准的矿藏资源报告;

(3)在投资估算中,没有主要设备的咨询价格资料,没有相应的工程造价的定额、标准;(4)在经济评价中,随意地采用一些自定的财务三率和参数等。


2、内容不全

所谓内容不全,就是缺少应设的篇章,例如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节能篇,或者没有环境保护篇,或者没有建设进度计划,以及有的在设计方案中没有方案比选及其推荐方案的论述,特别是有关章节没有风险分析等等。


3、深度不够

所谓深度不够,指的是在所有篇章都完成的情况下,研究的深度不够透彻,论据不充分,论述不详细,定性描述多,定量计算差。例如有的章节缺少生产规模确定原则和计算过程;有的缺少设计方案的确定原则;有的缺少主要生产设备的计算方法;有的对于节能篇的描述只是一带而过,缺少具体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指标;有的环境保护篇仍然采用已经作废的标准,缺少具体的环保措施;有的在经济评价中,对基础数据的来源不调查、不研究、不分析其可靠性和真实性等等。


4、市场预测不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如果不能占有市场,或者市场占有份额很小,这个项目将难以生存,因此市场预测在可行性研究中占重要地位。有的可行性研究的市场预测;缺少对产品销售范围区内市场需求(包括显在需求和潜在需求)的调查研究;缺少产品寿命期的分析;缺少替代产品的竞争分析;缺少价格分析;缺少风险分析和营销战略分析等。


5、人为的“虚假描述”

对于企业来说,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募投项目的吸引力,因此在报告撰写上可能会为了“美化”而采取“虚假描述”的方式,提高企业的融资竞争力。例如有的报告有意压低设备价格和建筑安装费用,降低投资估算;有的有意压低成本,抬高产品售价,满负荷生产,无库存积压,抬高经济效益;有的对各种风险分析则轻描淡写,有意降低项目风险等等。

一份优秀的可研报告需要内容完整,了解政策,测算准确,对市场有清晰的预测,这样项目才具有可行性,因此交由专业的机构进行撰写才是明智的选择。


(二)募投项目备案


1、募投项目核准or备案

投资项目立项分为审批、核准及备案三种。审批制适用于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属于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适用核准制;《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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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的核准制,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经过的程序,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投资项目的备案制,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程序。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进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IPO募投项目备案是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重要步骤,甚至关乎企业是否能够成功过会并实施募投项目,因此提前对募投项目备案流程进行全方位了解才能事半功倍。


2、项目备案政策重点

2017年开始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3月17日起,国家及各地发改委在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平台上办理相关业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十二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四十条规定:“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