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批便携式在线课程编辑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为背景,提出了中标结果确定后发现技术参数异常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并提出三点启示。
一、案例回顾
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批便携式在线课程编辑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按照法定程序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为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投标文件等资料报送采购人,通知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发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便携式高清录播主机”和“课程制作编辑系统”两个产品没有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于是在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官网查询,却发现官网展示产品有6项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A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响应表全部填写“无偏离”。
针对这一技术参数异常情况,采购人出于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考虑,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需先提供一套中标产品样品,经采购人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但是,中标供应商以未签订采购合同和产品需要定制为由,表示无法提供样品,同时说明上述两个产品的技术参数未标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非“★”技术参数投标时无须提供技术支持资料,而且产品官网展示的为标准产品,本项目最终交付产品需要在标准产品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进行定制生产,并承诺将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可以先提供一套成品供采购人检测,如实测技术指标与投标技术参数不符,愿意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但采购人仍坚持先检测,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并将检测表述为“对技术参数异常事项进行调查核实,需以产品实测数据为准”。
最终,中标供应商应采购人要求提供了产品,经采购人实测各项技术指标与投标承诺一致,之后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二、问题引出
1.所有投标产品是否必须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未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产品,投标响应与官网展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2.采购人在中标结果确定后,能否增加样品检测环节?如发现投标技术参数异常,应当如何处理?
三、案例剖析
针对技术支持资料提供问题,投标文件中是否必须提供所有投标产品的技术支持资料,需要看招标文件对此项内容的具体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通用货架产品应当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技术说明书或官网产品展示截图作为技术支持资料,以证明所投的是市场通用标准化产品。但是,对于需要定制的个性化产品,即使是在标准化产品基础上适当定制改造或迭代升级的,受检测周期和配套资料更新制约,没有现成可供投标使用的检测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支持资料,即使生产厂家为此加急制作,也很难满足招标投标时间要求,先要求投标承诺再据此质检验收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从本案例看,招标文件仅要求“★”技术参数投标时须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做法是科学合理的,也说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经过了市场调查论证,具备较丰富的招标投标工作经验。因此,对于确实需要所有产品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招标投标项目,为防止反复流标废标,以及部分个性化产品的投标技术参数与官网展示不一致等不可预见问题的发生,招标文件可以要求“若投标技术参数响应与技术支持资料参数不一致,须在投标文件中特别声明原因,并在评标时得到评标专家的认可,否则,以附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支持资料参数为准”,或者将投标要求简化为“标注‘★’的技术参数产品必须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总之,招标投标过程中对技术支持资料的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既不能盲目套用招标文件标准模板要求所有产品提供,又不能仅凭投标人技术参数响应承诺但缺乏后续验证措施,也不能脱离项目实际需求随意标注“★”关键性技术指标。应该具体项目具体对待,扎实做好市场调查论证,科学设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条款和要求,通过合情需求、合理规则、合法程序采购到真正满足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针对中标后增设样品检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主要目的既是维护评审结果的严肃性、树立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也是制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任性行使权力的随意性。从本案例看,尽管采购人发现投标技术参数响应与官网展示不一致的客观事实,但直接要求先检测样品再签订合同的做法较为不妥,容易让中标供应商误解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试图通过样品检测来改变评审结果。
笔者认为正确的处理方式为:一是采购人可以采取类似质疑处理过程中调查核实的做法,先要求中标供应商对不一致问题进行书面解释说明以及书面向生产厂家咨询等,审核认定书面解释的合理性,确保采购合同签订前各项工作可靠托底;二是采购人可以将发现的问题直接上报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前防范风险;三是采购人可以先按照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承诺签订采购合同,再在产品验收环节组织对产品技术参数逐项检测,如发现交货产品与投标响应不符或存在问题的,按照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四、案例启示
为了避免本案例类似问题发生,既制约采购人对招标结果不满意任性非法行使权力、树立政府采购公信力,又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甚至虚假应标,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引领者、实施者,应当发挥专业优势。
一是充分理解采购人的合法、合规、合情需求,将其融入招标文件编制中,形成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的公平竞争规则。
二是针对项目特点进行市场调查研究,科学设置商务和技术指标响应条款要求,特别是对于采购人提出存在限制性或排他性的指标要求时,敢于谏言,守住底线,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正义。
三是扎实履行采购合同见证人责任义务,协助做好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和履约验收工作,确保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严格按照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防范合同履约质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