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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2021-12-06 浏览次数:732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项目法人申请核定的报告(原件,1份)

包括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验收时间、参验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等主要内容。

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原件,4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附录G - 2。验收质量结论通过确认后退回3份。

3.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1份)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附录F。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原件,1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3。

5.单位工程质量抽样检测资料(原件,1份)

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中实体质量检测报告,以及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报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抽检报告)等。

6.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原件,1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A。

水利之声整理

7.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观测资料及分析结果(原件1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4条第5款和第5.2.4条第5款。

由项目法人组织安全监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观测资料及分析结果由项目法人分管质量负责人手写签名,并加盖公章。

8.竣工图(原件,1份)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B第16项。

9.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原件,1份)

是指分部工程验收之后的工程质量缺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B。若无,请在项目法人申请核定(备)的报告中进行说明。

10.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是指分部工程验收之后的质量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若无,请在项目法人申请核定(备)的报告中进行说明。

11.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及验收情况(原件,1份)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4.0.5条第2款。

已处理的,提供遗留问题处理及验收资料;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无论有无遗留问题或者遗留问题是否处理,均由项目法人分管质量负责人手写签名,并加盖公章。

12.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原件,1份)

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设计变更审批、核备或确认文件进行清理。按单位工程汇总,至少包括序号、单位工程名称及编号、未完工程项目及内容、未完工程建设安排等内容;未纳入招标范围的工程或招标范围无未完工程,进行情况说明。汇总表或情况说明,由项目法人单位法人代表手写签名,并加盖公章。

13~16.工程建设管理(施工、设计、监理)工作报告(原件,各1份)分别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O.1、O.3、O.4、O.5进行编写。编写、校核、批准人员手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设计工作报告的“工程评价”从设计方面评价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监理工作报告的“工程评价”对工程设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