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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公示
2022-01-04 浏览次数:1068


天津市关于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加强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管理,规范咨询评估工作流程,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2日,对《管理办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苏苑

联系电话:23142826

天津市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审查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津发改规〔2020〕10号)、《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03号)等要求及参照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

各相关处室在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投资处负责全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和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库内的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库内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专项规划,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二)项目建议书,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核定,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核定;

(五)项目申请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六)资金申请报告,指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需咨询评估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八)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九)项目后评价报告,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十)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评估等;

(十一)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相应资信等级;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不具备前述第六条有关资信条件,但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以备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库,具体程序是:

(一)根据各有关处室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二)依据投资咨询评估专业,公开发布入库邀请公告,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根据公告要求报名并组织材料参加评审;

(三)选聘评审专家,依据入库评分规则对参加评审的咨询评估机构分专业进行打分,按照分数排名先后顺序确定建议名单;

(四)各专业处室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提意见;

(五)投资处根据各专业处室意见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库;

(六)咨询评估机构库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七)投资处负责牵头与已经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框架协议》。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一致性评价结果与量化考评结果,对咨询评估机构库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委内工作程序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选取,除涉密和重大项目外,均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具体程序是:

(一)委内处室分工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评估,由专业处室负责;

2.初步设计由专业处室负责;概算核定由投资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3.其他咨询评估事项由专业处室负责。

(二)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1.投资处对进入咨询评估机构库中的企业分专业进行编号,每个专业内每个企业仅有唯一编号;

2.根据评估任务确定所需专业,调取该专业内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编号;

3.投资处依据回避性原则,对调取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筛选后提出备选名单,提交给专业处室;

4.专业处室将备选名单中的企业编号导入摇号系统,在监督下完成摇号操作,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5.专业处室通过摇号随机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由投资处、法规处联合负责监督;投资处通过摇号随机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由专业处室、法规处联合负责监督。

(三)工作流程

1.按照职责分工,由专业处室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并填写《委托咨询评估申请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投资处。

2.投资处对专业处室提交的咨询评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评估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等。审核同意后,按照回避原则核实咨询评估机构,确定备选名单。专业处室从备选名单中自行摇号随机选取。

3.专业处室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投资处向选中的咨询评估机构和项目单位出具委托评估书(一式两份)。委托评估书应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

对评估费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咨询评估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执行。对于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可以采取单独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咨询评估机构。

(四)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1.咨询评估机构被选中后拒绝接受任务的,专业处室应重新摇号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累计2次拒绝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将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删除。

2.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事项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估的其他前期工作(事项编制、勘察设计等);或者与承担同一事项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任务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咨询评审工作;已完成咨询评审工作的,其咨询评审结果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 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可以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或者委托另一咨询评估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 对委托评估费用标准、来源、委托单位等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履行委内签报程序。签报文件由专业处室拟定,明确委托项目情况、特殊委托事项、委托理由等,会签投资处后,呈报专业处室和投资处分管委领导批准,投资处根据签报意见办理评估委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资处审核确认后,应向已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下达停止评估工作函并收回已下达的委托评估书。造成评审结果无效的,应重新抽取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咨询活动:

(一)发现已抽取的咨询评估机构与评审项目有利益关系;

(二)发现已抽取的咨询评估机构未按照回避原则主动提出说明;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存在违规行为;

(四)因项目暂停或停止等原因导致不具备评估条件的。

第五章 评估费用及支付

第十四条 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按照附件一为基准和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为测算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等咨询评估费用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要求,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承担、统一支付,在评估工作完成后,按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

第六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造价工程师。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师职称人员。

评估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审会、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第十八条 经咨询评估机构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收到委托评估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

咨询评估机构应在专家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要求,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第十九条 在承接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中明确的时限内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和信用承诺书,并报送专业处室。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专题协调。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项目单位补充资料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的3个工作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书面报告,专业处室出具书面延期意见,咨询评估机构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项目单位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评估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通过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七章 咨询评估机构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专业处室应从评估时限、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评估质量等方面,对评估报告进行量化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投资处。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机构库调整挂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咨询评估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五)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投资处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问题查实的应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删除。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应严守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原则,杜绝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对失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3个月,并会同专业处室约谈咨询评估机构负责人:

(一)首次发现评估报告存在文字质量较差、明显疏漏等问题;

(二)评审活动邀请的专家未能客观公正提出咨询意见或没有提出实质性意见累计达到2次;

(三)首次量化评价结果低于60分。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删除,并禁止其参与下一轮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库的遴选或政府采购:

(一)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误;

(二)与被评审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邀请与被评审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专家;

(四)被约谈后拒不整改相关问题;

(五)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六)咨询评估机构量化评价结果年内平均分数低于60分的,或累计两次评价结果低于60分;

(七)其他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按照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评估费用标准

2.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框架协议

3.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

4.信用承诺书

5.评估报告量化考评标准

6.咨询评估机构考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