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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实施细则
2015-09-18 浏览次数:44441

笫一章 自律惩戒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自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违约事件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等工作。

自律委员会成员与违约事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六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投标时伪造、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资质与业绩、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给予以下惩戒:

未中标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六个月;已中标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一年,取消其两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招投标管理部门。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一年,取消其两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涂改、倒卖、出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一年,取消其两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超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一年,取消其两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七条的规定:

一、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以下惩戒:

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未实行“二级审核”的;

2、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投标文件(合同)中专业技术人员的;

3、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规定的;

4、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签章、署名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的;

5、其他未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等标准规定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行为。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三个月;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取消其一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

二、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误差率超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规定标准的,将检查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委托人及项目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并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三个月;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取消其一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

第五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八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给予以下惩戒: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一年,取消其两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参与成果文件编制工作的造价从业人员:行业内通报批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一年,取消其两年内行业评优评先资格,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无故拖延编审时间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三个月;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取消其一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处理。

    第六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对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有重大差异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的。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三个月;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取消其一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

二、以低于《自律公约》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半年;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取消其一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

三、以低于《自律公约》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未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一年,取消其两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低于成本价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一年;取消其两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造价咨询企业使用无资格人员作为造价专业人员参与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半年,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取消其一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

无资格人员列入黑名单,报请造价人员专业资格发证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专业资格。

二、造价专业人员在非注册单位执业的。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一年;取消其两年内行业评优评先资格。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不按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阻碍员工正常流动(即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造价人员不予办理相关证书转注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或改正不符要求的。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三个月,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取消其一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阻碍造价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

责令立即改正;未改正或改正不符要求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三个月。

第九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造价咨询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建全的,给予以下惩戒:

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

笫十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四条规定,违背客观实际对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从业人员的整体实力、技术水平、执业道德、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贬低、诋毁,捏造事实或无中生有进行诋毁、恶意攻击的,给予以下惩戒:

责成书面检讨,并向受害方赔礼道歉;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三个月;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其一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

笫十一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六条规定,以个人名义承揽造价咨询业务,收取、索要咨询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一年;取消其两年内行业评优评先资格。涉嫌违法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笫十二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七条规定,转借、出卖、伪造、涂改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的,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一年;取消其两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并将违法、违规行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九条规定,违背客观实际对其他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贬低、诋毁,捏造事实或无中生有进行诬告等。给予以下惩戒:

责成书面检讨,并向受害方赔礼道歉;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发现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三个月;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其一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

笫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人员对自律委员会的检查、调查活动,或对其自身违反《自律公约》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阻挠、拒绝等,给予以下惩戒:

一、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阻挠、拒绝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三个月,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取消其一年内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资格。并将违法、违规线索报请至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二、对造价从业人员:行业内通报批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阻挠、拒绝一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三个月;取消其一年内行业评优评先资格。并将违法、违规线索报请至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笫二章 执行程序

 

笫十五条  违约案件调查

一、登记立案

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违约时,均应及时登记立案。

举报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如扫描件、复印件、照片截图等。

举报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书面举报,应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电子邮件举报,应注明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调查取证

自律委员会受理举报后,应于3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自接收举报材料7日内完成违约事件的处理意见。执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介绍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有关单位应在笔录上签章、单位负责人应签字,有关人员应签字并盖指印。并做好影音录制。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六条 处理违约规则

一、自律委员会监察小组将调查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案件,提交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

二、自律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有关当事人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与当事人相关的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的代表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

四、自律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五、自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参会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六、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由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处理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报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秘书处。

七、当事人如对自律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

八、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处理意见书》。

九、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协会秘书处及自律委员会监察小组组员单位组成临时复议小组(小组人员为单数),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议。复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议全体人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如决议不予惩戒的,撤销《违约处理告知书》;如决议予以惩戒的,由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处理决定书》。

第十七条  惩戒执行

一、《违约惩戒决定书》应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3个工作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同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1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