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的适用法律怎么界定,与建设工程无关的设备采购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吗?如果这些设备还需要安装,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吗?
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采购。其中,达到政府采购强制招标规模标准进行招标的,还应当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7号);未达到政府采购强制招标规模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还应当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既不属于政府采购,也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人可自行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现行法律对此没有限制。
如果采购范围包括设备安装,则属于安装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也可以自愿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