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中事项名称进行统一规范的通知
小组各成员单位:
依据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中的事项设置现状,为提高网上申办水平,增加网上申办的辩识度、流畅性。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按照《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2021年版)》,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中事项名称进行统一规范。
请市各相关审批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小组办及时优化本地区、本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中审批事项,调整相应的办事指南,提高网上受理能力,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申报办事。
目前,凡在清单之外的事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一律不予设置,如涉及本地区(单位)特有的审批事项,请及时与市审改办联系,并书面申请增补事项。
市审改办联系人:吴炎
联系电话:0551-63530682
2022年3月10日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统一名称(2022年本)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发改部门)。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发改部门)。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发改部门)。
4、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发改部门)。
5、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发改部门)。
6、节能审查(发改部门)。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8、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水务部门)。
11、取水许可(水务部门)。
1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查](水务部门)。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生态环境部门)。
14、线性工程方案审查(城乡建设部门)。
1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选址意见、设计方案审核、竣工验收意见](国安部门)。
16、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承诺制、审批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8、规划设计条件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9、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同步修建、兼顾修建、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部门)。
20、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气象部门)。
21、新建、改建 、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设计审查(卫生健康部门)。
22、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城乡建设部门)。
23、排水设计方案审查(排水管理部门)。
2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地震部门)。
2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城乡建设部门)。
2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城乡建设部门)。
27、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免缴易地建设费建筑审查(人防部门)。
28、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批[同步修建、兼顾修建、易地修建](人防部门)。
29、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排水管理部门)。
30、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道挖掘、桥梁上跨管线;电力-外线接入工程免审批制;电力-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制;水气热-外线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水气热-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制](市政管理部门);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管线测量](地下管线管理部门)。
3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气象部门)。
32、占道施工审批(公安交警部门);
3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林园部门)。
3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含线性工程类](城市管理部门)。
35、城镇污水排水许可[施工作业](县区排水管理部门)。
36、用气报装[具体单位/具体事项](供气单位)。
37、用水报装[具体单位/具体事项](供水单位)。
38、供热报装(供热单位)。
39、用电报装(供电单位)。
40、通信报装[具体单位/具体事项](通信单位)。
41、白蚁防治(房产部门)。
42、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保护方案审查(轨道交通单位)。
43、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生态环境部门)。
4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4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城乡建设部门)。
46、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及备案[同步修建、兼顾修建、易地修建](人防部门)。
47、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城乡建设部门)。
48、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城乡建设部门)。
49、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城乡建设部门)。
5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乡建设部门)。
5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备案(排水管理部门)。
5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气象部门)。
53、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城市管理部门)。
5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城乡建设部门)。
55、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验收(地震部门)。
56、教育设施查验(教育部门)。
57、社区管理用房查验(民政部门)。
58、物业服务用房查验(房产部门)。
59、通信网络工程查验(通信单位)。
60、电梯设备查验(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61、绿色建筑专项查验监督(城乡建设部门)。
县(市)区及开发区特有事项规范名称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县区林业管理部门)。
2、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县区文物管理部门)。
3、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县区水务部门)。
4、涉路施工审批(县公路管理部门)。
5、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7、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8、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