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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后,评标结果变了,还要重新公示吗?
2022-03-12 浏览次数:1012


问:工程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后,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的分数汇总有误,纠正错误后,发现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和原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排名刚好相反,是否还需要重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呢?


答:需要。


根据招法相关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报价、工期、资格能力条件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以及评标情况等等。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作用在于向包括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告知评标结果,是遵循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原则的表现,也是保障社会公众监督权、知情权和相关方救济权益的必要举措,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于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这也正是10号令中明确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中需展示前述诸多详细信息的原因。


也因此,当招标人发现评标结果有异,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纠正后,无论评标结果的改变是大是小,都应当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


延伸探讨一:


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行为,经行政监督部门查实的,是否需要重新公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此给出了指导建议,当出现针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


延伸探讨二:


由此再引申出对另一问题的探讨,当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后,发现原中标候选人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还需要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吗?


根据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审查前提是其出现了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其一,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中标候选人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其二,该条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释义说法,不限于本次招标活动中发生的,只要发生违法行为的后果对本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和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也应包括在内。而中标候选人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丧失中标资格以及丧失履约能力两种后果。


由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履约能力审查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产生变化导致其不满足履约条件,这一变化往往产生在评标结束之后,因此如果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不具备履约能力,不需要再次公示,只需要从剩下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最终的中标人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查导致评标结果产生了变化,那么纠正问题后就应当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这和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流程应当是一致的。


在实践中,也存在两种做法,一是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二是在剩下的中标候选人中直接选择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招采圈的吃瓜朋友们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在评论中发表观点,小编也将择期在评论区中公布自己的观点哦。



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