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通过资格性审查超过三家,而实质性审查后仅通过两家的情况,可以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继续磋商吗?
答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通过资格性审查超过三家,而实质性审查后仅通过两家的,如果不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都应该终止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