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A公司就H市年度土地市场评估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于2022年3月7日向H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人A公司诉称:
H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投诉人关于标项一的质疑成立,分值予以修正,同时告知标项一综合得分已高于原排名第一的B公司,改变了原评审排名结果。但是,又以标项一重新排名后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由,决定评审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H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决定,违反了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招标文件、评标规则的规定,偏离客观公正,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监管部门投诉,请求认定H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标项一评审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废标决定无效;并责成H市政府采购中心依照复核复评后的得分排名顺序,依法依规确定投诉人是标项一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被投诉人辩称:
对投诉请求一:H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标项一评审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废标决定无效。我中心受理质疑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影响了标项一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是在评审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相关规定评审后推荐产生,本项目的评标报告每个标项均只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第六条定标的规定,因标项一已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且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调整更换或增加中标候选人,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投诉事项二:请求认定:标项一中标结果无效,责成H市政府采购中心依照复核复评后的得分排名顺序,依法依规确定我公司是标项一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到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均只对排名顺序作了规定,均未对招标项目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作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是由采购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由此可见我中心没有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
H市财政局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1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022年1月24日开标,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委员会出具“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推荐B公司为“标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2022年1月27日H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告,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2月10日A公司提出书面质疑,H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月18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于3月6日(邮寄时间)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3月9日向投诉人邮寄递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3月14日收到投诉人补正材料。3月15日,本机关正式受理了投诉,并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 (二)在质疑过程中,H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投诉人质疑事项,组织专家进行了复核,复核后认为质疑事项部分属实,并对分值进行了修正。投诉人对H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质疑事项部分成立的认定并无异义。质疑事项成立直接影响了中标成交结果,H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答复。投诉人认为此决定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要求确定投诉人为标项一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受理了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的投诉。
H市财政局认为:
H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复评,认为质疑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调整分值后,质疑人应为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后,直接影响了原中标、成交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质疑过程中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应按此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综上,投诉人就H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2024年度土地市场评估服务(项目编号:HNCG2022002)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成立,H市采购中心作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无效,应当停止正在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A公司的投诉成立,采购人应当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H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H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