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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答复:关于竞争性谈判的7类问题
2022-05-30 浏览次数:573

一、在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时,各供应商已填写最终报价单并离开谈判室后,竞谈小组发现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报价单中公司名称填写错误或报价金额大写不规范,竞谈小组能否让其返回更改错误?


国库司回复: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因此,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或更正。但是,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是否可以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其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该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


国库司回复: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与该条第二款:“提交投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开招标项目没有人投标就可不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直接改为竞争性谈判?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对于公开招标没有人投标的情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四、现有对74号令第27条的理解问题咨询如下:A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了当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A项目最开始不符合非招标采购方式。A项目进行了两次国内公开招标,但均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与投标,最终A项目流标。

问题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A项目能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问题2.如果A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那么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A项目属于一个达到公开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项目,可否也适用74号令第33、35条,若不能适应该条,法律条款是否存在漏洞(根据我个人理解,能适用74号令第33、35条的项目,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改变方式项目,但A项目一开始就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


国库司回复: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自主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7条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五、竞争性谈判项目两次组织谈判,参与供应商均只有两家,经论证,采购文件和预算均无不合理之处。现由于采购人急需对该项目实施采购,是否可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该两家供应商继续进行谈判?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的竞争性。


六、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环节中,若有供应商参与了第一轮的谈判并进行了报价,但不再进行最终报价(仅由授权代表口头表达,且拒绝出具书面材料和监控下表述,直接离开现场),评审委员会应当视其为放弃谈判资格做无效处理,还是按照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留言所述情形,可视为供应商退出谈判。


七、竞争性谈判未进行谈判过程,是否影响评审结果?该如何处理?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进行谈判的,采购结果应作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