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单位代理的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月,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时收到举报, 中标单位在投标期间被所在社保中心稽查处罚(有处罚文件),处罚理由是未按实发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及个别员工未缴纳社保 。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承诺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算作是承诺不实,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共三家投标人参与, 经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 A 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定后,投标人 A 为该项目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在采购人准备与中标人 A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采购人发现中标人 A 的开标一览表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除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明显错位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问:
作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近期在处理某投诉遇到了群口不一的问题,望能解惑已助工作。 案例: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01、02、03三个包,采用综合评分法,同时开评标。四家供应商同时参与了三个采购包的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且最终确定三个采购包的中标人为其中三家供应商并进行了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共有3个包,每个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标候选人推荐优选次序(01包→02包→03包)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一个投标人同时在01包和02包的排名均为第一名,则该投标人被确定为01包的中标候选人,02包则确定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俗称“兼投不兼中”。本人认为该设置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据此,提出如下疑问:一、“兼投不兼中”是否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原则和中标人的确认规定? 二、“兼投不兼中”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 三、如果认可采购文件中的这种约定,那么采购人可以对中标人的选择及中标人资格或推荐顺序进行约定吗? 四、“兼投不兼中”是否会为供应商围标串标或高价中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盼复!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问:
领导您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有A公司大股东与B公司大股东为同一人且为A、B公司监事,A、B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为不同人员,A、B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及管理关系,A、B两家公司同事参与政府采购,可以认定A、B公司为违法串标吗?
答: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0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的,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问: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请问老师,这个前三年的基准是开评标时间,还是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还是其他时间?请指导,谢。
答:是指供应商具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起算前三年内。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 “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请问:依据上述规定,是指采购活动中资格审查的认定行为发生在2022年2月8日以后?还是供应商受到罚款的日期应在2022年2月8日以后?举例:某项目开标进行资格审查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其中一供应商在2021年12月30日受到120万元的罚款处罚,请问该公司是否属于有“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
答:
留言所述罚款自财库[2022]3号文施行后不属于政府采购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
问:
财库司你好,投标人对中标人提出质疑,认为其具有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的内容中包含有罚款,按行政处罚当地的规定,该处罚数额已经到达当地的较大数额罚款线,认为其不具备投标资格,存在虚假承诺谋取中标行为。本采购项目于2022年1月10日开标,行政处罚日期为2021年6月,现问题如下: 问1:处理本项目质疑时,较大数额以2022年2月8日之前为准还是按“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200万元为准? 问2:若以2022年2月8日之前各地的标准为准,那么是按行政处罚当地的标准判定较大数额还是采购项目实施地的标准判定较大数额? 盼解答为感
答: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关于罚款认定问题,建议向作出处罚的单位咨询。
问:
政府采购机票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 或公务行APP购买。(第五条)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 实操中申请公务卡由银行部门评定,部分职工因个人等原因无法获批公务卡,机票政采网、公务行、直销机构或代理点均需要本人公务卡验证,大都多为差旅结束后进行结算报销,无法对公转账。可否使用去哪、携程等网络购票平台使用公务卡购买经济舱机票进行机票采购行为?是否符合第五条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之规定?
答: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购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留言所述情况,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领导您好,在某一个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购买交互一体机,在评分办法中要求所投交互一体机厂商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的每有一项得1分,据了解市场上能够满足的厂商是有3家以上能够满足的,结合项目情况,此项评分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吗?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问:
甲公司的员工王某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有其人,王某仅为甲公司的一般员工,也没有甲方公司的股份。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乙公司的股份,也不担任乙公司的高管职务。请问: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同时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吗?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留言所述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问:
尊敬的条发司:你好!请问何时发布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盼复,谢谢。
答:
经研究,财政部正在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感谢您对财政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