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法与政采两大体系在“废标”这个字眼上完全不同的含义。其实,岂止是一个字眼,虽然都用到招标这种方式,招法与政采的区别却贯穿着两大法规体系的方方面面,几乎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这里我们举几个主要的例子。
01
投标人是否达到三家
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投标人来参与竞争,这一点已经非常深入人心了,但两大阵营对此的判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招法是以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是否达到三家来判定的,而政采是以满足要求的“有效标”达到三家来判定的。这点上,政采的要求更高,招法更兼顾效率,一个是财政,一个是企业,特点不同使然。
“招法只要求投标人满三家的话,那我上次参加的那个标有五家投标人呢,结果评标后因为合格的只有两家而宣布竞争性不足,这是为什么?”
“当然,招法体系中也有像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那样的对‘明显缺乏竞争’的处理机制,但也是把评判权利赋予评标委员会,并未一律要求有效投标三家以上。”
02
资格审查谁来做
招法条例明确,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政采中规定,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程序。比较之下能够看出,招法体系中把资格后审作为评标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审查主体是评标委员会;而政采体系把资格审查作为评标前的一个前置环节,并规定审查主体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那就是说,不属于政采的招标项目,业主要求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是不可以的咯?”
“是的,招法体系中,这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不可以僭越。”
03
政采的政策性规定
政采使用财政资金,在落实国家政策方面,有一些更明确的要求。比如,国家政策扶植中小企业,政采中就明确规定不能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还有,对节能减排的鼓励,对进口产品采购的前置审核,这些都是政采所特有的。
总之,招法和政采两大体系在很多方面的要求有着相当大的差别,招标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