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费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用收取标准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范畴,但是,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项目代理费用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提示:
采购文件约定“中标人不支付代理费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合规。
采购文件约定“中标人不支付代理费将不发放中标通知书”,不合规。
二、评审费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比如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
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异地评审是指专门邀请外地专家参与评审的情形。本地专家从外地赶回来评审不属于异地评审,原则上不应报销差旅费。
提示:
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将评审费用转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做法,属于违规行为;
集采机构应当从本机构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
三、招标文件费用
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