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基本情况
2021年下半年,项目业主对位于**省**市的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组织了施工招标,在完成相关程序后,施工单位正式进场施工。由于该项目的原有地貌为游泳池,2022年初,施工单位在土(石)方回填过程中,出现挖土方后原有土方量不足以回填土方的情况,导致施工单位需要外购黄土进行土(石)方回填作业。因为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后期涉及工程竣工决算,所以每一笔费用都要求必须合理合法合规。对于这部分外购黄土费用由谁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执一词,成为引发双方争执的焦点。
二
各方处理意见及理由
(一)建设单位意见及理由
建设单位认为,外购黄土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理由如下:
一是在项目前期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中注明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愿自行踏勘现场。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踏勘现场后,应对现场情况有所了解。
二是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报价过程中,如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有疑问,可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如果未提出疑问,建设单位会认为施工单位对土(石)方回填此项将采用不平衡报价,所以这笔费用投标人已考虑进综合单价报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6.2.7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的规定,可判定土(石)方回填的费用投标人已考虑进其他项目中了,但是究竟如何考虑以及考虑了多少不得而知,难以确定。
三是建设单位通过查看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文件,发现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对于土(石)方回填中外购黄土未进行报价,所以此笔外购黄土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二)施工单位意见及理由
施工单位认为外购黄土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通过双方现场进行签证处理此笔费用。理由如下:
一是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土(石)方回填项目特征中未明确是否需要外购黄土以及黄土是否计价,这导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未对黄土进行计价。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中“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和“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的规定,招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故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误应由招标人承担。
二是增加外购黄土费用是由于地下地质条件属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现场踏勘只能目测大概的地形地貌,对于地下地质条件,双方都是未知,针对这笔费用,作为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面对审计单位时,只要把费用合理合法合规解释清楚,就不必担心审核不通过。
三
处理建议
针对此笔费用应由哪方支付,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咨询了相关造价管理机构,得到了三方面处理建议:
一是施工单位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本应在招标投标阶段发现的问题以及错误未提出异议,并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建设单位应查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造价工程师是否考虑外购黄土,黄土是否计价。若无考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对外购黄土的费用进行签证处理。
二是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阶段将该项目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给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依据202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修订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规定,造价咨询机构应对其提供的成果文件负责。
三是建设单位如果对于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满意,可以向其进行索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中对于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即通用条件中的“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四
项目特征描述考虑因素
该项目在工程量清单前期编制过程中,造价工程师并未充分考虑现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但对于一名业务熟练或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来说,现场是否需要外购黄土和现场挖土量是否足以回填必须要经过充分计算和反复核实,不能直接利用设计单位图纸进行计量。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中“项目编码010103001项目名称 土(石)方回填 ”对于项目特征要求描述提出了明确要求:1.土质要求;2.密实度要求;3.粒径要求;4.夯填(碾压);5.松填;6.运输距离。同时,对工程内容也予以了明确:1.挖土(石)方;2.装卸、运输;3.回填;4.分层碾压、夯实。笔者查阅到另一个项目对于土(石)方回填的项目特征描述如下:“1.回填部位:地下室外墙外侧;2.土质要求:2:8灰土;3.密实度要求:大于等于0.95;4.夯填(碾压):夯填(碾压);5.运输距离:自行考虑;6.黄土不计价;7.工程量含放坡”,说明该项目的造价工程师考虑比较周到,黄土是否计价说明清楚,有助于施工单位投标时对于报价形成准确判断。
五
案例启发
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是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导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费用争议的主要原因。本案例引发的争议给我们带来诸多启发,下面笔者从防范类似风险发生的角度,对相关各方应汲取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一)施工单位
作为施工单位,从购买招标文件到参与投标可能前后不足一个月,少数施工单位会根据图纸复核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否有差异,但由于时间短且需要考虑投标报价,多数施工单位会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组价报价,这种做法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就本案例而言,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负有相应的责任。作为投标人,在前期踏勘现场和进行投标报价时,应认真仔细地核实工程量清单,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疑问或异议。
(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重视行业规范强制性要求,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时应告知其项目实际情况,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过错赔偿机制。同时,应高度重视施工过程的造价管理,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即使非变不可,也要努力掌握价款谈判主动权,避免落入承包人的经营陷阱。
(三)造价咨询单位
作为造价咨询单位,应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成果文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全面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现场情况,运用专业知识为招标人做好咨询服务。
作为造价工程师,应及时将可能存在的问题报告给建设单位,争取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同时,要扮演好建设单位投资顾问角色,切实提高造价咨询的质效。
综上,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是一项复杂工程,贯穿于项目全生命周期。在工程建设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当前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各相关方应做好项目与合同管理,明确责任,规避合同履约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一旦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合理合法的原则承担相应费用,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