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一千八百八十九号),涉及项目为“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消防救援大队礼州镇一级乡镇模块化消防站及安装部分项目”。该项目预算395万元,最高限价388 万元,中标(成交)金额:376.3560000(万元)。
但是参与项目的供应商之一的贵州蔚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结果不服进行了投诉,该供应商因为没有提供《中小企业证明函》导致在评标中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该供应商认为自己应当通过资格性审查。
项目评审情况表
但是,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必须出示的,因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招标文件这样要求合理吗?
评标委员会按此评标有何不妥?
因为这一要求本身就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对员工数量、营业额有明确的要求,必须低于一定员工人数的企业才能算中小企业。如果招标时候强制要求所有供应商都必须是中小企业,这就属于将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了。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资格性审查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