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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中容易混淆的十五对法律专业概(一)
2023-05-09 浏览次数:431


一、政府定价与工程造价

01

法律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等法律为依据。

02

概念简述


当今中国的价格体系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组成。政府定价按政府确定的绝对数执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确定的一个绝对数,但允许当事人在一定幅度进行合意。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若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定性上必须属于关系到国计民生或稀缺垄断等的商品或服务这一必要条件;在程序上必须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定价目录中这一充分条件。

而工程造价是指承包人保质完成物化劳动按约定计价方式,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对价的价款。包括鉴定合同时承包范围内工程造价和履行合同时工程变更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直接影响工程价款的形成,工程价款除了工程实体造价外,还包括工程索赔款、违约赔偿款、其它款项。

03

根本区别


当今中国的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本质之一是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因此,当今中国价格体系中,除极少数的商品或服务是采用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的绝大数的价格属于市场价。鉴于工程项目建设及供求状态的不确定,各地区和各行业的工程造价难以制定统一的政府价或政府指导价,因此,工程造价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而属于价格体系中的市场价。

市场价由双方合意形成,原则上法律不予干涉。即便是强调质量与安全的《建筑法》体系,对于工程造价的形成原则上也要求合理竞争且不得低于成本价,而若是政府定价,则按政府确定的数额执行;若是政府指导价,则允许在政府确定的数额一定幅度内执行。若不执行政府定价或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的罚款,甚至于停业整顿,反之,若是市场价而予以干涉,本质上就是侵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价格的属性由最终进行交易的标的物决定,与其组成的基础价格的属性无关。故工程造价组成的某些基础价格可能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但这不影响工程造价的市场价属性。例如,电视机是市场价,但是其组成中的水、电等可能是政府定价,但不影响其市场价的属性。

工程造价既不具备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所需要的必要条件,也不满足其充分条件。同时鉴于工程项目建设及供求状态的不确定,工程造价也很难制定统一的政府价或政府指导价,故工程造价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归类于价格体系中的市场价范畴较为合适。



(来源: 2022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