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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中容易混淆的十五对法律专业概念(二)
2023-05-15 浏览次数:357

二、合同价格与变更价格

01

法律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等法律为依据。

02

概念简述


合同价格,或称合同造价,是承包人完成范围内所形成的物化劳动,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的对价。合同造价所对应的时点是签约的静态时点,且通常经过较长时间的磋商。而磋商的方式可能是直接合意,也可能是招标合意。理论上而言,在未签订合同之前不形成合意。

变更价格,或称变更造价,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变更所形成的物化劳动,依据工程签证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的对价。变更造价所对应的时点是履约的动态时点,且通常先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后由发包人签发变更签证从而确定承包人权益的量化。此时,承发包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

03

根本区别


建设工程主要特点之一是过程的不确定性和结算的唯一性。因此,工程造价往往包括签约时点所对应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和履约时所对应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造价。由于两者所对应的时空不同、确定时的状态和方式不同,理论上不应将前者的计价方式等同于后者。

1.两者对应前提并非相同

合同造价是在确定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下的明确合意。变更造价则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等,如果双方对此无明确合意,需由承包人履行后由发包人签证确定的工程造价。因此,二者的前提并非相同。

2.两者的计价方式非等同

由于合同造价和变更造价所对应的前提并非相同,确定时的状态也不同,确定方式也不同。因此,原则上,两者的计价方式并非等同。前者按合同合意计价,而后者主要遵循发包人的签证计取。若没有约定,则双方的计价或计价方式按当地或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定额或颁布的中准价执行。

3.若双方合意可以约定等同

工程造价属于市场价,原则上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若有约定,则按双方合意进行计价,行政单位不得干涉。而即便是法律,也仅能在其立法权限范围内进行规定,通常这种规定也并非具有强制性的。因此,在非合意文件中规定两者相同是不合适的,但若双方一致同意,变更造价的计价按合同造价的计价执行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