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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中容易混淆的十五对法律专业概念(八)
2023-09-18 浏览次数:351


八、工程竣工与验收合格

一 

法律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等法律为依据。

  
概念简述 

法律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若发包人使用了未经验收的工程,相应行政单位可以责令该发包人改正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情况下完工工程均应经过验收。“验收合同”方可“工程竣工”。实务中,往往“验收合格”等同于“工程竣工”,故常出现竣工只有通过验收合格来实现的惯性思维。

三  
根本区别

验收合格并非一定是竣工的前提,验收合格也不一定马上竣工。实践中甚至还会出现竣工在前验收在后的情形。为此,《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明确:从承发包双方的角度而言,工程竣工可以通过约定确定。若未约定,则遵循“验收合格之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依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