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2024年1月1日以前可以,2024年1月1日后不可以。
2024年1月1日前
提起行政诉讼无须复议前置
2024年1月1日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日以后
应当复议前置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一)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二)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三)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说明的是:未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很广,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狭义的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作为,即形式上没有任何行为的方式;广义的是指不作为和作为不当两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指出:“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无法实现的违法状态。未依法履责、不完全履责、履责不当和迟延履责等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违法履责行为,均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因此,《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广义的解释。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
《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时限。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