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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2023-10-13 浏览次数:350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2023年9月27日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9月27日至10月7日。9月27日下午投标人A公司向招标人提出异议,9月27日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签收,10月8日招标人作出答复,

问:投标人A公司若提起投诉,截止时间是何日?

答:截止日期为10月17日


投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如果有证据证明投诉人“知道”的具体日期,则投诉时效起算日为投诉人“知道日”。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人“知道”的具体日期,则投诉时效起算日为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应当知道之日”通常为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截止日。(参考资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行终134号)


本案中,招标人2023年9月27日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9月27日至10月7日。投标人9月27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证明其知道的时间为9月27日,因开始的当天不计入,故投诉时效的起算时间为次日9月28日。


投诉时效的扣除时间


本案例异议答复的合理时间为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9月27日收到异议,开始当天不计入,异议答复期限从9月28日起算,最后一日9月30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即10月7日。10月8日招标人才予以答复,8号属于超期答复时间不予扣除。


综上所述,本案例投诉时效的扣除时间为9月28日至10月7日。


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对投诉时效的规定是“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如何正确理解何为不计算在内是本案例的关键。


有观点认为,投诉是基于对答复的不满,因此投诉时效应当自收到答复后重新计算,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解。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李德华老师和张志军老师认为,“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相当于《民事诉讼法》的诉讼时效的中止。通俗一点讲就是投诉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需要异议前置的,招标人收到异议之日起时效暂停计算,相当于播放音乐时按下暂停键;等到异议答复后继续计算(异议答复期最长期限为收到异议后的三日内,逾期未答复或逾期答复时间不予计算),相当于再次按下播放键,注意是播放键而不是重播键,因此,此时音乐从暂停之处开始继续往下播放,而不是从头播放。


投诉时效的截止时间


本案例的投诉时效起算时间为9月28日,投诉时效的扣除时间为9月28日至10月7日,因此,投诉时效的实际起算时间为10月8日(含当日),截止时间为10月17日。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民法典》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