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串标现象屡见不鲜。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恶意竞争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将有优势、有实力的投标人拒之门外。串标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串标即使被发现,往往只是罚点款或是将企业列入黑名单,这个代价和获利相比似乎低太多了,但实际上我国的法律对串标行为有更严格的处罚规定。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除了罚款、禁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 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日前,安徽颍上县4人就因串标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看到这则消息不知道有人是不是方了。
安徽颍上:4人因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刑
得知一工程项目要公开招标,余某、迟某等人在没有投标资质的情况下,竟然借用7家公司的资质串通投标。日前,经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4人因此获刑。
2014年2月,颍上县准备实施某排涝泵站工程项目,工程批复总投资规模1600多万元,施工招标控制价为860多万元(含备用金50万元)。这个项目由颍上县水务局委托该县集中招标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后因流标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
余某、迟某得知后,打算“拿下”这个项目,可他们没有投标资质,就想通过“操作”来达成目的。他们找到朋友范某,范某又联系了朋友顾某,希望由顾某租借他人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标,并答应给顾某一定报酬。
不久,顾某联系借用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水务有限公司等7家水利工程公司资质参与招投标。期间,顾某安排7家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报价。后来,这项工程被其中一家公司以610余万元低价中标。事后,余某、迟某接过了这个项目,并向顾某支付30万元。
此事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最终败露。案发后,余某、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迟某、顾某、范某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最终,4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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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有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