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某地出台规定,政府投资工程,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该规定合法吗?
可能涉嫌违法。
《预算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但必须指出,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修改内容: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权是通过财政投资的评审权实现的,因此对适用于招法体系的政府采购工程而言,取消了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就意味着取消财政投资评审权,因为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就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预算法》是一般法,《招标投标法》是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墓娑ǎ虼烁莘ㄎ奘谌ú豢晌脑颍胤秸鎏ㄎ募蟆罢蹲使こ蹋淳普蹲势郎螅坏每拐斜晖侗昊疃钡墓娑ǎ嬖谏嫦游シǖ姆煞缦铡�
Q2
预算执行情况由谁监管?
根据《审计法》(2021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Q3
财政投资评审与审计监督有何区别?
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侧重事前监督,政府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注重事后监督。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政府审计是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评审的目的在于加强资金监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侧重点不同。财务评审主要关注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成本真实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化等。政府审计除了对项目建设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并对项目的竣工结算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评价。
第三,法律责任不同。对财政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交由建设单位整改。在政府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对问题进行审计定性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建议后,会持续跟踪审计问题的整改。